《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导语 本文详细介绍了《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该办法是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而制定的,具体信息请查看全文。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名单按月足额拨付,其中集中供养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形式或者分散供养形式。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集中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资金、项目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乡镇闲置基础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民政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财务收支、生产经营、膳食安排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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