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导语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一共分成了11大条。分别包括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和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等,更多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一站式”办公后,派出所内勤要根据本所业务量的具体情况,定时查询本所异地办理的业务。对异地办理非主要项目变更的,要及时更改底页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异地办理死亡注销业务的,要及时抽出底页,加盖死亡注销章,另册保存;对异地办理了“一站式”迁入的人员,要在底页上加盖迁出章,另册保存。同时做好七项登记和报表统计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本所迁入人员情况及时告知相应的社区民警,便于他们掌握,更好地进行实有人口管理。
对异地办理了“一站式”迁入的人员,属工作对象的,要通知档案内勤及时传递档案材料。
(二)对本所异地办理的业务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在办理“一站式”迁移过程中,如果发生错误将他人迁入的情况,当场发现的应及时通知户政处信息科进行回滚;事后发现的应通知群众到户口原所在地派出所按“一站式”办理迁移。
(四)因停电或网络原因无法办理业务时,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对群众申报业务先予受理,待网络畅通时予以办理并通知迁移人。
(五)派出所原则上不受理 “非转农”户口。
(六)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需开《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分(县)局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存根与材料一起装订存档备查。需开的《准予迁入证明》登不进系统的,需手工填写。
(七)本市范围内人口申请迁移的不再需提供《户籍证明》;本市范围外人口申请迁移,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找数据的,可以方便群众免开《户籍证明》。
(八)群众遗失《户口簿》、身份证申请补办时,不再需要到单位、街办出具证明或登报申明遗失。补办《户口簿》凭户主身份证由户主本人或户内成员申请办理,补办身份证由本人申请办理。
十、工作纪律
(一)全市户政窗口民警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市局户政处、各分(县)局户政科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公布,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经群众举报、投诉或在上级机关明查暗访中所发现的户籍民警对待群众态度冷淡,语言生硬,办事推诿,以及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由市局业务部门或分局按照效能建设及有关规定分别对当事民警实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离岗培训和调离原岗位的责任追究。
(三)对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户口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的,经举报查实后,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范》由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分、县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户政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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