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龄津贴政策
导语 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岁及以上的老人,是每人每月1000元,全年可达12000元。
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提标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义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是指我市给具有南昌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补贴。
二、提高后标准
(一)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从80元提高到100元。
(二)90周岁(含)至100周岁(不含)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从150元提高到2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提标执行时间
从2018年1月起执行。2012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高龄老人和“三无”高龄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驻昌部队中有军籍、无户籍,但持有我市有效身份证件的高龄老人由驻昌部队指定专人统一代办。
申请时需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表》1式2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驻昌部队中高龄老人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由驻昌部队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部队正式介绍信。
(二)受理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核实工作由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受理意见,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
(三)审核
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最早补发时间从2012年9月份计起)。
原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不需再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直接调整发放标准即可。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变更申请书》1式2份(见表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由驻昌部队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部队正式介绍信。
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书》1式2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半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书》1式2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居)委会或与本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六、统计报表
月报:村(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4)报至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和市老龄办。
年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6)送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会审,并于12月25日前以两家联合盖章形式报市老龄办(一式两份)。市老龄办汇总后,在12月30日前形成全市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并附上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以此为依据核算资金,并作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七、发放方式
(一)资金保障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区、开发区、新区)按4:6的比例负担(经开区、临空区所需经费由两区商赣江新区解决),并列入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组织核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经费在同级老龄工作经费中安排。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组织核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经费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资金核拨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市级资金采取每半年预拨一次,次年初进行结算的方式核拨,资金拨付给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报送的本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数据,足额拨付各年龄段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至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由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在每月25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足额发放。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街道、管理处)要组织所辖各村(居)委会每年普查一次,并将补贴对象情况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监督;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要每年抽查一次。普查、抽查情况需存底备查(见表7)。市老龄办要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核实享受补贴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乡(镇、街道、管理处)需保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的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及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负责,为每位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档案编号采取“县区简称+乡镇(街道)编号(两位数)+4位数”,如:东010001。
各县(区)简称分别为:南昌县—南;进贤县—进;安义县—安;东湖区—东;西湖区—西;青云谱区—青;湾里区—湾;青山湖区—湖;新建区—新;经开区—经;高新区—高;红谷滩新区—红。各乡镇(街道)两位数编号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确定,报市老龄办备案。
使用过的档案编号不得再次启用。
(六)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从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
九、保障措施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民政局负责指导所辖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组织实施。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拨。
十、附则
(一)相关表格可在村(居)委会领取或登录南昌市民政局网站下载(http://mzj.nc.gov.cn)。
(二)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本办法由市老龄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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