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事实收养指南
导语 本文为您带来的是关于解决南昌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说明和信息,详情请见下文!
【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内公民收养工作,规范收养行为,妥善解决收养家庭的实际困难,依法保障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公安部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现就解决社会事实收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等规定,收养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持《收养关系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注: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二、《收养法》实施后形成收养关系的处理
1、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定条件,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村(居)委会确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注: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收养了非社会福利机构弃婴的,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村(居)委会确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温馨提示:
1)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再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先生育后收养的,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3)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办理入院手续,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收养人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具备其他收养法定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1年以上的,依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58号),由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家庭寄养申请,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按照收养人符合收养法定条件,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况办理。
注:事实收养发生时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但现已超过14周岁的,依据《收养法》和上述意见符合办理收养登记条件的,在收养登记证书“备注”栏中填写“事实收养关系发生于X年X月X日,现予补办”字样。
2、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处理
【前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性弃婴儿童,未办理收养登记,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性弃婴儿童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能够证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1年以上,确实存在抚养事实的,由收养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注: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确认抚养事实,持《抚养事实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3、其他事实收养的处理
收养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能力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应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