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无子女
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表达收养人意愿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
1、受理:收养登记机关受理收养登记当事人申请;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收养登记政策审查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
3、发证:经审查,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证件齐全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温馨提示:此费用仅供参考,具体费用现场询问。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昌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收养】可获南昌收养领养登记或解除登记政策规定、办理指南、所需材料、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