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收养儿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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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登记范围及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本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
4、收养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6、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
2、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1)当事人必须具有从事解除收养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动机、内容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解决;
4、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持解除协议、身份证明、收养证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