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更多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应建立专业资格证书登记、存档、查询等制度。

  凡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并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部门认定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信息应录入信息管理库,建立证书查询系统,逐步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证书发放程序,建立证书办理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证书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当年度通过评审取得的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汇总。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向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证书需求数。

  第十五条 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列支解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严肃颁证纪律,严格发放程序,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七条 对在证书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有关职称工作违纪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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