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更多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第七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实行统一办理和分级发放: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打印、核发。各设区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批文,统一到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办理证书。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统一到省职称工作办公室领取并负责打印、核发。

  第八条 通过全国或全省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打印、核发。考生本人按省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证书办理程序和要求办理。各设区市考点的资格证书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发放。

  省卫生资格考试办公室、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审计资格考试办公室、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并配合省人事考试中心做好证书发放工作。

  第九条 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因证书破损、打印错误、遗失,需要补办或更换的,可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补办或更换: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属地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

  申请补办资格证书,需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声明,并提供该报纸、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个人档案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需提供现有资格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补办(换发)事宜。

  第十一条 通过全国或全省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或换发,按属地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职(执)业资格证书和在省直考点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直接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申请补办资格证书,需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声明,并提供该报纸、经存档单位审核盖章的个人档案中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需提供现有资格证书、经存档单位审核盖章的个人档案中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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