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积金启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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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已办理封存手续的职工要求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发生下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1、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及“暂存户”转入手续。

  3、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逾期拒不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的,为保障职工提取使用,管理中心可以为职工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将其账户转入“暂存户”管理。

  4、本条所称“暂存户”是指管理中心为已办理封存手续且暂时无单位管理的职工而专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管理账户。

  5、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以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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