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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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需进入管理中心“暂存户”集中管理的;
(四)“暂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在新工作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到管理中心依据新账户证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不能提供新账户证明的,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转移至“暂存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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