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本文将为您介绍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的办理

办理条件

  华侨、港澳台居民需要办理收养的

办理材料

  养人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证明材料应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港澳台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籍收养人提供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有权机构或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4.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初审

  3.受理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补全;不符合手压泵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

  5.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处室负责人审批;领导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社会事务处 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4楼04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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