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本文将为您介绍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的办理
办理条件
华侨、港澳台居民需要办理收养的
办理材料
养人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证明材料应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港澳台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籍收养人提供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有权机构或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4.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初审
3.受理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补全;不符合手压泵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
5.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处室负责人审批;领导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社会事务处 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4楼043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