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企业公证办事指南

导语 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南昌关于企业公证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办理程序:

  依照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公布的《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项一般包括公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三个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 公证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办证请求的行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注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省司法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收费标准在各公证处已公示)。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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