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户口办理规范》补充规定暨户政实务指南之一

导语 南昌《户口办理规范》补充规定,放宽部分涉及户口迁移事项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取消购房落户面积规定和允许离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等,更多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放宽部分涉及户口迁移事项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1、取消购房落户面积规定。房屋产权人凭《房屋产权证》(规划用途和住房性质中标明属非住宅的除外)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含离异)子女落户。需提供申请报告、《结婚证》、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办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子女需要未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离婚子女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和民警调查报告。二人或多人共同购买的商品房要求落户的,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只允许一户落户(双方到派出所签订协议)。

  2、允许离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当事人的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子女关系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和民警调查报告办理。

  3、获省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人员的落户,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名单,当事人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办理。

  4、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按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联合发《关于转发民政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民字【2009】20号)精神办理。

  5、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凭本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上述第1、2、3条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后办理;第4、5条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局批准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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