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收养服务指南

导语 您了解在南昌市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吗?收养的申办程序又是怎样的?不了解没关系,本地宝小编总结了相关的信息,快来看一下吧!

  服务对象:

  申请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国内公民。

  服务内容:

  1、办理收养登记;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申办程序:

  1、受理。收养登记机关受理收养登记当事人申请;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收养登记政策审查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

  3、发证。经审查,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证件齐全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服务时限:

  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经调查核实,30日内发证。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一)国内收养:

  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生育情况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弃婴(儿)公告。

  (二)华侨收养:

  1、 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收养: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和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收养: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有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收养:

  1、 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证明材料;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2、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签订送养后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提供的材料、证明:

  1、被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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