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导语 九江市高龄津贴80至84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85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九江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九江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4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85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今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补贴标准调整时,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联合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发放时间
九江市中心城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2015年1月起执行。各县(市)参照本实施办法,尽快落实。
四、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年满8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九江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 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份,并验原件。
(二)受理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现场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核实工作由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
(三)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依托“数字民政”管理系统,将人员信息录入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管理平台,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与录入的电子人员信息一起,一并上报所在县(市、区)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市、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津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并书面提出申请的当月起开始计算,申报之前不补发。
原享受90周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通知老人,协助老人按新的实施办法重新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一并纳入新的高龄补贴管理系统,与新申请者一样,填报申请表、明细表。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在年满85周岁、90周岁或100周岁当月,“数字民政”管理系统将自动升级到新的发放标准,乡镇(街道)民政所依据新的标准实施社会化发放。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同时,村(居)委会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九江市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一式3份(见表2),报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调整“数字民政”管理系统相应的人员信息,并将审核后的纸质终止报告书和电子人员信息,一并上报县(市、区)老龄办。县(市、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九江市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一式3份(见表2),报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调整“数字民政”管理系统相应的人员信息,并将审核后的纸质终止报告书和电子人员信息,一并报所在县(市、区)老龄办。县(市、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居)委会或与本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六、统计报表
月报:村(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3)报至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乡镇(街道)民政所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4)和有关的纸质审核表及“数字民政”电子信息,一并报至所在县(市、区)老龄办。
年报:各县(市、区)老龄办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高龄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送所在县(市、区)财政局会审,财政局以此为依据核算资金,作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同时,各县(市、区)老龄办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数字民政”管理系统电子信息和会审后的表5报市老龄办。各区老龄办还应将市直单位离退休的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报表归类,并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原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当年应发津贴等项目予以汇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进行会审,以此为依据核拨当年市直单位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资金。
七、发放方式
(一)资金保障
80 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负担中心城区的市级单位驻区80岁以上离退休老人高龄津贴经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于年底将当年所需资金一次性补助三区。
考虑基层工作量和管理成本较大的因素,适当增加基层老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财政参照辖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分别补助县(市、区)老龄办和乡镇(街道)民政所工作经费。
(二)资金核拨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所在县(市、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乡镇(街道)需保证高龄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老人的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市、区)老龄办、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县(市、区)老龄办负责,设立档案专柜,为每位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档案编号采取“县(市、区)简称+乡镇(街道)编号(两位数)+5位数”,如:浔 0100001。各乡镇(街道)两位数编号由各县(市、区)老龄办确定。
(六)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老龄办报送的当年高龄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数据,足额安排下年度高龄津贴预算资金。不足部分年底补足,剩余资金结转下年。各县(市、区)老龄办根据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每月上报的汇总表数据,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各乡镇(街道)民政所于每月3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足额发放。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要每月巡查一次。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复查一次,复查办法为:村(居)委会于每年1月5日前收集老年人当年1月初实时电子照片一张,报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各乡镇(街道)民政所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县(市、区)老龄办
1.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老人高龄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
九、保障措施
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老龄办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指导所辖各乡镇(街道)民政所组织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
民政所组织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
十、附则
(一)相关表格可在社区(村委会)领取或登录九江老龄网下载。(二)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彭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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