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导语 具有江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以领取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如下。
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全面、及时、精准发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和《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赣民规字〔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具有江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户籍地和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居民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以户口簿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户籍地发放,各地按照年龄段分档制定不同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地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动态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所需资金按照现有财政渠道保障。
三、发放流程
(一)申请。高龄津贴在保留线下申请办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赣服通”线上办理,村(居)委会应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
1.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户籍高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个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移动端入口赣服通—民政专区或一件事专区—选择高龄津贴申请进行线上申请。
3.委托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委托亲属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统一代为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村(居)委员会应在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通过有关数据实时对比论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批。
(三)审批。乡镇(街道)应在村(居)委员会提交“审核通过”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核查无异议的提出“审批通过”意见。乡镇(街道)通过与公安、人社等部门数据和殡葬火化数据比对,筛查出已去世、户籍迁出的老年人名单,及时核准增减当月发放名单汇总至县(市、区)民政局。
(四)发放。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名单后,应再次与公安、人社、殡葬火化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准名单,形成工作闭环,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自然减员的动态管理。核准后汇总发放清单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核拨津贴,原则上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进行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按月计发。
已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因年龄段变化应调整发放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到期自动按照新的标准发放。对逾期申请高龄津贴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立一定期限的追溯期,追溯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对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四、动态管理
(一)健全发放名单。
村(居)委会要主动作为、靠前发力,利用掌握的辖区内户籍老年人的信息,通过数据比对、入户上门核查等方式,对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进行摸底核实,为符合领取条件但未申请高龄津贴的对象做好提醒告知工作,协助做好申请办理工作,对老年人去世、户籍迁出的,及时更新发放名单,健全高龄津贴发放台账。
(二)补贴申领认证及复核。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定期开展津贴领取资格认证。各地要建立健全补贴申领认证工作机制,灵活采取线上认证、线下认证等方式进行认证。针对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等高龄老年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运用入户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认证。未及时完成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
(三)及时退出并停止发放。
乡镇(街道)应每月实时更新发放名单,于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计发。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不断健全殡葬、人社、公安等老年人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与往月发放名单进行比对,对老年人去世、户籍迁出及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形,立即停止发放并将多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龄津贴发放列入国家和我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津贴发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及时发放,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办理、延迟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骗取等非法手段冒领高龄津贴、工作人员侵占老年人高龄津贴等情形的,应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逐步推行“免申即享”。各地要在集中摸排应发尽发、应退尽退人员名单后,及时将完善的高龄津贴发放数据录入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并积极对接当地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数据,推动全省老年人数据信息共享,健全发放平台数据库,逐步实现高龄津贴“免申即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实行“免申即享”。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公示本地区高龄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提高群众知晓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来源:江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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