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南昌市中小学公办学校招生入学政策
导语 南昌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信息采集和学位信息分配均通过昌通码公众端教育服务专区“智慧入学平台”进行。详见正文。
南昌市2025年义务教育免试招生入学办法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信息采集、生源录取和统筹分配等招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信息采集和学位信息分配均通过昌通码公众端教育服务专区“智慧入学平台”(以下简称为“入学平台”)进行。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信息采集时间统一安排在6月30日-7月4日(小升初)、7月7日-7月11日(幼升小)。
1.小学年龄要求:2019年8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上一年度因特殊原因办理缓学手续,本年度需要正常入学的,应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2.初中入学要求:学生应为2025届小学毕业生,学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有小学学籍且为“小学毕业”状态。无小学学籍或未毕业的学生无法录取初中学校并建立初中学籍。
3.招生依据:小学阶段一套房产在六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初中阶段一套房产在三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少年入学依据。
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依据。
4.学生信息采集: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入学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一经确认提交,不得再作修改。采集确认后的原始信息报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存档。
信息采集及入学审核需提取及核验的信息为:
A.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提取适龄小学新生、小学毕业生家庭户籍信息、合法常住固定住所(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居住证或通过南昌市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合同)相关信息。未在城区取得房产的,提取房管部门正式备案的房屋租赁信息。
B.来昌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区拥有固定住所的适龄小学新生、小学毕业生,提取家庭户籍信息、合法常住固定住所(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居住证或通过南昌市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合同)相关信息;未在城区取得房产的,执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提取居住证有关信息或房管部门正式备案的房屋租赁信息。
5.学区生源及其类别认定:城区各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按照划分的学区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如果学区范围内学生数量未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全部接收。如果学区范围内学生数量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按入学类别顺序接收学生。
学生入学类别顺序为:
第一,学生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父或其母,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学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第二,学生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同时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三,学生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第四,学生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父或其母,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非住宅(公寓、商住楼),房产在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其父母在城区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学生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家庭实际住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五,学生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家庭实际住址为租赁房(依据通过南昌市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下同),并在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六,学生或其父母户口在城区范围内但不在学区范围内,家庭实际住址为租赁房;或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并在该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其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七,学生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南昌城区范围内,家庭实际住址为租赁房,并在学区范围内,办理南昌市城区居住证,且该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6.房产认定: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户口簿、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等有效证件办理时间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
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城区拆迁户子女就学安排: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其子女入学须提交家庭拆迁协议材料进行审验。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住地附近相对就近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未在本文中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房产(如自建房、农民公寓)或其他情形,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认定。
7.学位分配:幼升小、小升初由“入学平台”提取核验相关入学信息,经家长确认提交后,生成学位信息。学位分配结果于7月18日前向社会公布。
8.确认报到:7月19日-7月21日,家长可在“入学平台”查询“入学报到通知书”,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双(多)胞胎家庭需同步经“入学平台”确认是否捆绑进行“阳光分班”,未完成线上绑定的双(多)胞胎家庭,默认为不捆绑进行“阳光分班”。
9.阳光分班:学位分配结果公布后,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各义务教育学校阳光分班工作。“阳光分班”通过派班系统实施,学生分班结果、教师分配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阳光分班结束后家长可在“入学平台”查询分班结果。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见附件1。
(三)南昌市外国语学校初中多语种班招生入学及初中直升高中
南昌市外国语学校实施外语类人才贯通培养,开设初中多语种班,由南昌市外国语学校自主招生。2025年度招生计划为100名。初中多语种班招生简章由南昌市外国语学校发布。
根据《南昌市2024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自2027年(即2024年初一入学的新生)起,南昌市外国语学校在集团内招收应届优秀毕业生150人,直升计划不再分本校和初中集团校下达。
(四)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
按照“零拒绝”“全覆盖”目标,由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根据“一人一案”原则确定合适的教育形式。轻度残疾儿童少年,为更好保障随班就读质量,各县区可在家长同意的前提下,选择区域内较优质、条件更加完善的普通学校作为定点学校,相对集中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接收就读,入学报名时间为8月15日,家长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持家庭户口本、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残疾证(或医院证明)、体检证明及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结果,到辖区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送教上门。送教上门工作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接受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要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四、招生入学相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南昌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3〕3 号)《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洪教基字〔2018〕5号)《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公字〔2018〕58号)《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 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洪办发〔2019〕15 号)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消防救援人员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并在一定范围公示。以上优待人员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另行通知。
(二)根据《南昌市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及管理实施办法》(洪办字〔2016〕27号),对道德模范的子女依据其学区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入学的便利。
(三)来昌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省属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工作与政策优待人员入学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属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教职工子女就读后尚有空余学位的,在征得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与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将空余学位面向社会设置学区范围划片招生。
五、招生入学工作要求
(一)科学统筹组织招生。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组织辖区内每一所幼儿园、小学对其毕业生家长就各项招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强化责任落实,不打折扣贯彻执行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各项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就近就便的原则,结合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同一家庭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长幼随学”制度,切实缓解家庭接送负担。
(二)提前做好入学预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尤其对部分片区入学需求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强化义务教育县区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快网点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要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应急协调机制,强化招生入学风险研判,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稳妥处置招生入学舆情及突发事件。
(三)大力推进教育均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统筹辖区学校资源,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各学校招生人数。继续落实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从2023年初中新生入学(2026年初中毕业生)开始,在同一公办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学生)连续就读三年(含按规定正常休学或自外地转入南昌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具备均衡生资格。
(四)深入开展“阳光分班”。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均衡、随机、公开、稳定的原则,通过派班系统对本年度入学新生实施“阳光分班”,按照学生、班主任“双随机”的方式组建班级,确保每个班级学生总数基本一致、男女生比例大体相当、师资配备合理均衡。“阳光分班”要做到方案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级招生部门应于9月20日前将各义务教育学校录取新生名单发至学籍主管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10月15日前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并实际在校就读的新生申报学籍,不得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或未实际到校报到、就读的学生申报学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赣教规字〔2022〕8号),督促指导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在春、秋季开学后定期核查学生入学、返学情况,规范办理学籍异动、流转等业务,确保人籍一致、班级一致、班额一致。
(六)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各项制度和机制,将本年度到校报到就读新生名单与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新生名单进行逐一比对,对未实际到校报到就读的学生,梳理其实际就读去向并于10月15日前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明确就读去向的学生,一律视作辍学行为,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七)加强招生督导考核。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加强对本地及有关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要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八)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坚决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严肃招生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招生过程监管,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群众关注、舆情较多的区域和热点学校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招生问题频发、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区域和学校,要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责任,并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