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建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 《新建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04月2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做好我区人才引进,留住人才,解决好人才住房困难实际问题,根据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引进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以及所有人才公寓配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成立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委、区发改委(物价)、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房管局、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乡(镇)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负责对全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核、分配及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才身份的认定,并出具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区民政部门负责核查人才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核查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人才家庭住房状况核查。人才工作地的区有关乡(镇)政府、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才公寓申报,及申报材料初审,录入等工作。区发改(物价)、财政、公安、监察、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申请、审核、分配及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区筹集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我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的企业人才配租,并向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企业倾斜。

  第五条

  申报我区人才公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须在我区,且所在企业国税、地税合计年纳税100万以上(纳税额度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二)申请人应当持我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限内《居住证》,在我区工作已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和已缴纳社会保险(海外籍人员除外);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四)在本区范围内,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 (五)在本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将申请之日前2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六)未享受廉租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含货币补贴);

  (七)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下列A类、B类、C类条件之一

  A类:国家级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

  2.国家“千人 计划”、“万人 计划”入选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领军人才;

  B类:省、市级

  4.“赣鄱英才555工程”入选者、“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江都计划”入选者;

  5.“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经南昌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成果或产品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者;经认定,为我市重大重点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C类:其他类别

  6.由我区引进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7.我区急需、紧缺专业,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优秀创新企业人才;

  8.其他符合我区战略性产业发展目标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

  9.经区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人才公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建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学历、荣誉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居住证明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应当出具未婚承诺证明材料; (六)《新建区申请人才公寓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申请前6个月收入情况表》;

  (七)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2.工资存折[银行卡流水明细复印件(申请当日及前六个月流水明细)]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条)复印件(申请当月及前六个月);

  3.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凭证复印件。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证明; (八)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供收件工作人员核查。

  第七条

  申请程序(具体操作参照《新建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一)乡(镇)政府、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申请要求统一收齐本单位所有 申请人材料(一式三份),并汇总。用人单位所在乡(镇)政府、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派专人上门负责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受理人员在材料上签字盖章,同时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用人单位张榜公示一周,所在乡(镇)政府、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准确无误地录入、扫描至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提交材料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

  (三)区民政部门核查经济状况 区民政部门收到委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 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四)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公示 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初审、房产、收入以及其它相关材料的情况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及相关资料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政府相关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直至分配结束为止;

  (五)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终审认定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申请人的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终审认定,对通过的申请人,及时反馈给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在政府相关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直至分配结束为止;

  (六)材料移交 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公示无异议的 申请人相关材料建档,同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存档;

  (七)分配入住 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配入住工作,对 符合分配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入住通知书》,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才公寓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区人才公寓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入住手续,缴纳所有相关费用。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小区物业水平,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租金补贴比例,由区政府按下例方式执行;

  1.省级以上层次人才,由区政府根据房屋租金给予100%补贴;

  2.市级以上层次人才,由区政府根据房屋租金给予75%补贴;

  3.市级以下层次人才,由区政府根据房屋租金给予50%补贴。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约实行一年一签,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租金价格交纳租金。

  第十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 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承租人所在单位或承租人个人已经自行解决住房的;

  2.承租人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我区的;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承租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5.承租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6.承租人违反租住协议的;

  7.其它违约行为。 在租住期间内,承租人因上述原因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公寓租赁及承租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新建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昌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人才驿站】可获南昌人才驿站申请预约入口+申请条件|驿站地址|申请时间|申请流程|入住须知。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