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导语 2016年8月16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加大生态建设和治理力度,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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