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导语 吉安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年满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年满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吉安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吉安市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如遇省、市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1.年满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2.年满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3.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发放方式
通过社会保障卡按月发放,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四、发放流程
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乡镇(社区管委会)
审批→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发放”流程。
1.个人申请。当月年满80周岁老年人,本人或亲属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2.村(居)委会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要详细核对,符合的立即受理;不符合的,不受理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村(居)委会每月底前将本月受理的申请材料汇总,交乡镇(社区管委会)审批。
3.乡镇(社区管委会)审批。每月5日前,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要组织人员,对全乡镇(社区管委会)申请高龄津贴情况详细核查并到辖区内公安部门核对户籍登记情况,根据核查情况进行审批。
4.动态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和村(居)委会要采取每月比对县殡葬管理所提供的火化名单、入户核查、定期认证等形式,及时掌握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人员信息和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受理、审批、增发、停发。每月8日前汇总乡镇(社区管委会)高龄津贴情况,填写《高龄津贴汇总表》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监管。县民政局每月10日前,对全县各乡镇(社区管委会)上报的《高龄津贴汇总表》,再次比对县殡葬管理所提供的火化名单,并将当月全县高龄人员信息导入系统中筛选,确认无误后通过高龄津贴系统审核并发放津贴。
五、有关要求
1.高龄津贴实行年满80周岁当月申请,申请次月开始享受。当月年满80周岁老年人,本人或亲属要及时到村(居)委会申请,有下列情况则不予以受理:①年龄不符合要求;②不属于吉安县户籍;③申报资料造假。
2.高龄对象年龄认定,以公安部门发放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日期为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证明不能作为年龄认定依据。
3.高龄津贴对象实行认证制,对正在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认证。认证方式:①现场认证,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乡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认证;②拍照认证,行动不便或不在本地居住的,可以在乡镇(社区)的高龄群里发视频或本人手持近期杂志、报纸等拍照进行认证。
4.下列情况停止发放高龄津贴:①人员死亡或确认失踪(失联);②户口迁出;③没有按要求实行认证。有上述情况则第二月停止发放。
5.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心,确保高龄津贴发放精准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出现多发、重发、错发高龄津贴的,由乡镇(社区管委会)组织人员进行追缴,情况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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