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

导语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等可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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