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调整对象
导语 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消息,从2022年1月1日起,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所调整,具体调整对象详见正文。
江西省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调整对象:
1、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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