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听力残疾标准

导语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昌听力残疾标准,南昌听力残疾标准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更多关于南昌听力残疾标准的具体信息请查看全文。

  1、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2、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3、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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