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2.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3.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4.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5.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88天产假。
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1.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3.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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