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导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户籍关系发生跨县(区)转移,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可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申请条件:

  1、已参加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对象户籍关系发生跨县(区)转移;

  3、未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1、《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办理流程:

  1、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寄送《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两联,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3、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常见问题:

  为什么我去办理关系转移,经办机构提示我无需办理?做退休资格认证?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我县已满60周岁且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无需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待遇直接发放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银行账户中,无需转移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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