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申请公租房可以转租吗?具体注意事项详解

导语 南昌公租房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而且公租房不得转租、转借、闲置。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改变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转租、转借、闲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装修的,应当征得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装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可拆移的装修设施在腾退时不予补偿,也不得拆移。

  (三)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以骗取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者补贴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或者补贴资金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签家庭放弃承租中签房源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相关规定为准,申请前请详细阅读相关政策。

  在线办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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