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导语 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本省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适应老年群体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体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拟制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范围给予补贴。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联合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建立老年人保护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帮助老年人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应当结合老年人自身特点、健康状况,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倡导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老年书刊。

  鼓励文艺团体创作、演出尊老、敬老、爱老的文艺作品。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省敬老活动月。

  敬老活动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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