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租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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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二、 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租人的收入、人口、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调查。

  三、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记录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等情况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以及违规违约等有关信息。

  四、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五、 对于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报、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投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对于承租人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投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六、 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八、 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承租人应当保持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状,按时腾退。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 承租人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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