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劳动厅关于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

导语 地、市、县属企业的职工退休,经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改为按月支付离退休待遇。

各地、市劳动局,中央驻赣、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严格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现就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按照同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职工退休审批制度,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把好退休职工的审核、审批关,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退休审批工作。

  二、严禁买断工龄的行为,不得借改革之名买断工龄。不得违反现行退休政策,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使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要严格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5]262号《关于不得对企业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精神,从维护社会安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对已采取了一次性结算办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改为按月支付离退休待遇。

  三、职工退休(包括提前退休工种退休、因病、非因工负伤退休),由所在企业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中央驻赣企业的职工退休,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市、县属企业的职工退休,经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凡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要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按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7]23号《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职工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按江西省劳动厅赣劳险[1989]4号《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作为退休审批工作中的一项依据,劳动鉴定不能代替退休审批,对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凡未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未按规定的退休审批程序审批而支付了退休待遇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省厅报告。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职工退休时,应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加强

  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和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提前退休工种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劳安[1994]25号)以及省厅编印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汇编》范围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汇编范围的,均不得办理提前退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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